2019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预缴方式 |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
□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
企业类型 |
□ 一般企业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总机构 |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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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计算 | ||||||||||
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营业收入 | |||||||||
2 | 营业成本 | |||||||||
3 | 利润总额 |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 |||||||||
7 |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 |||||||||
8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9 | 实际利润额(3+4-5-6-7-8)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
10 | 税率(25%) | |||||||||
11 | 应纳所得税额(9×10) |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 |||||||||
13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4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 ||||||||||
16 | 总机构填报 |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 ||||||||
17 |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 | |||||||||
18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 | |||||||||
19 |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 | |||||||||
20 | 分支机构填报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
21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附报信息 | ||||||||||
高新技术企业 | □ 是 □ 否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是 □ 否 | |||||||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 是 □ 否 | |||||||||
按 季 度 填 报 信 息 | ||||||||||
季初从业人数 | 季末从业人数 | |||||||||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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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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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预缴方式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二)企业类型
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
(三)预缴税款计算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5.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6.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7.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8.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9.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
行=第3+4-5-6-7-8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税率(25%)”:填报25%。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10行,且第11行≥0。
12.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13.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14.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本期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
15.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不同预缴方式,分情况填报: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
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本行填0。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本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金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16、17、18、19行;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第20、21行。
1.第16行“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6行=第17+18+19行。
2.第17行“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总机构分摊比例填报。
3.第18行“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25%,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填报。
4.第19行“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50%,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填报;“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按照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在参与税款分摊的全部分支机构中的分摊比例填报。
5.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6.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一)高新技术企业
必报项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必报项目。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凡是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且编号有效的纳税人,选择“是”;未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或者已取得本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但被科技管理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纳税人,选择“否”。
(三)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必报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本年内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且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选择“是”;本年内未发生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或者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但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的纳税人,选择“否”。
五、按季度填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所有项目。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必报项目。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必报项目。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必报项目。
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六、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9行=第3+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
3.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第15行=0。
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按比例就地预缴企业的分支机构,第15行=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当第11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2行×就地预缴比例-第13行-第14行<0时,第15行=0。
4.第16行=第17+18+19行。
5.第17行=第15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6.第18行=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7.第19行=第15行×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表A201010第41行。
2.第7行=表A201020第5行第5列。
3.第12行=表A201030第30行。
4.第15行=表A202000“应纳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5.第17行=表A202000“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6.第18行=表A202000“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栏次填报的金额。
7.第19行=表A202000“分支机构情况”中对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行次的“分配所得税额”列次填报的金额。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
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 £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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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收入总额 | |||||||||
2 | 减:不征税收入 | |||||||||
3 | 减:免税收入(4+5+8+9) | |||||||||
4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
6 | 其中: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7 |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8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9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0 | 应税收入额(1-2-3) 成本费用总额 | |||||||||
11 |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12 | 应纳税所得额(第10×11行) [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 |||||||||
13 | 税率(25%) | |||||||||
14 | 应纳所得税额(12×13) | |||||||||
15 | 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16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7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4-15-16)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按 季 度 填 报 信 息 | ||||||||||
季初从业人数 | 季末从业人数 | |||||||||
季初资产总额(万元) | 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 |||||||||
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
按 年 度 填 报 信 息 | ||||||||||
小型微利企业 | □ 是 □ 否 | |||||||||
谨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代理机构签章: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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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
B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此外,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一)税款所属期间
1.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年度纳税申报
正常情况填报税款所属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在首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正常情况填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当年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年度中间开业且当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纳税人名称
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根据申报税款所属期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选择填报。
(二)行次说明
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填报第10行至第17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填报第17行。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收入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4+5+8+9行。
4.第4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6.第6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7.第7行“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8.第8行“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9.第9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本行填报金额为本年累计金额。
10.第10行“应税收入额 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本年累计金额。
11.第11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2.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0×1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本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13.第13行“税率”:填报25%。
14.第14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行=第12×13行。
15.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表第12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6.第16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17.第17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4-15-16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4-15-16行<0,本行填0。核定征收方式选择“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本行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行填报的金额应为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减定额后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四、按季度填报信息填报说明
本项下所有项目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季度最后一个属期的月份填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仅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一)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从业人数”填报开业时从业人数。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从业人数”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二)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三)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四)小型微利企业
本栏次为必报项目。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2.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时进行判断并告知纳税人,判断标准按照税收规定的条件执行。
五、按年度填报信息填表说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填报,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本栏次为必报项目,按照以下规则选择: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表内关系
1.第3行=第4+5+8+9行。
2.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10行=第1-2-3行。
3.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的,第12行=第10×11行;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12行=第10行÷(1-第11行)×第11行。
4.第14行=第12×13行。
5.核定征收方式选择为“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的,第17行=第14-15-16行。当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若第14-15-16行<0,第17行=0。